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晟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88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504民初1909号 |
案号 |
(2019)川0504执10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内蒙古晟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选银工程款401241.93元。二、驳回原告张选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19元,由原告张选银承担2000元,被告内蒙古晟泽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531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6-12 |
发布时间 |
2019-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川0504执100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2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1242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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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102588848765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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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文明路金桥住宅小区7号楼5单元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