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常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3********7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822民初3963号 |
案号 |
(2020)皖1822执2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常宝偿还原告佘军借款本金33500元及利息4000元,共计37500元,该款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余额125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二、若被告陈常宝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佘军有权就2剩余全部未履行款项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双方其他无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0元,由被告陈常宝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