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鲁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9********6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中国贸仲津裁字第0013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恢14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人天津易圣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697000元,并按照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4.7.1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日。截止2015.7.31逾期付款利息为人民币43879元;2、被申请人鲁旭就上述金额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被申请人天津易圣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贺被申请人鲁旭支付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3663元,由申请人承担10%,即人民币3366.3元,由被申请人天津易圣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鲁旭承担90%,即人民币30296.7元。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缴,被申请人天津易圣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鲁旭应共同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0296.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