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四维宝诺包装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3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14890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105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天津港保税区海汇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四维宝诺包装分公司签订的编号为jl-tssw-hhgj-20191028的《购销合同》于2020年7月29日解除;二、被告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四维宝诺包装分公司、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天津港保税区海汇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价款19975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997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99500元为限);三、驳回原告天津港保税区海汇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内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76元,减半收取计12988元,由原告天津港保税区海汇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99元,被告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四维宝诺包装分公司、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38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四维宝诺包装分公司、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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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宏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3783315788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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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北辰区西堤头镇205国道健康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