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天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13民初7860号 |
案号 |
(2019)苏0113执1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天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孟宪勇支付工程款141261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本金基数1430789.6元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本金基数1080789.6元自2018年2月I2曰起至2018年12月6日止,本金基数880789.6元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本金基数373866.8元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本金基数157955.6元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孟宪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21元,减半收取1011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10.5元,由原告孟宪勇负担1729.5元,被告上海天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3381元,被告上海天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尧化支行,开户名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397108834265),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6-13 |
发布时间 |
2019-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0113执141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3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425993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华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09554319216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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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710号7层(集中登记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