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瑞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22********00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102民初8815号 |
案号 |
(2020)鲁1102执27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玉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唐仕恒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孙瑞玲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瑞玲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玉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 8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魏玉田、孙瑞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