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史红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03********3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82刑初174号 |
案号 |
(2020)晋1082执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史红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31年6月21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848462.79元,责令被告人史红龙退赔被害人。(成彦32394.17元、田菲菲30400元、梁强59060.48元、马跃华5000元、朱贝贝194624元、乔勇99939.27元、王勇华50000元、刘飞飞71900元、郭华32159.82元、成建朋15455.96元、晁辉32059.58元、燕莉莉19947.51元、曹剑14750元、司建梅27999元、安珂20000元、牛洁琼30998元、王丽30000元、刘红20000元、张雄28840元、李志华5072元、郑小霞1000元、陈霞桂1000元、罗聪俐1500元,肖常吕3000元、浏阳市宝尊乐足浴店21363元。)(责令退赔的违法所得,限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退赔。)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