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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慧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302********15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303民初4098号
案号
(2017)辽0303执8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慧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齐保委借款885000元及利息(第一笔借款利息应按照本金15万元,年利率24%,从2016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第二笔借款逾期利息应按照本金30万元,年利率24%,从2016年8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第三笔借款利息应按照本金30万元,年利率24%,从2016年3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并扣除被告王慧萌已偿还102000元);二、被告鞍山嘉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60万元及利息(第二笔借款逾期利息应按照本金30万元,年利率24%,从2016年8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第三笔借款利息应按照本金30万元,年利率24%,从2016年3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伟对上述借款中30万元及利息(二笔借款逾期利息应按照本金30万元,年利率24%,从2016年8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鞍山嘉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慧萌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慧萌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齐保委。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08-15
发布时间
2017-09-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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