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慧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02********15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303民初4098号 |
案号 |
(2017)辽0303执8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慧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齐保委借款885000元及利息(第一笔借款利息应按照本金15万元,年利率24%,从2016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第二笔借款逾期利息应按照本金30万元,年利率24%,从2016年8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第三笔借款利息应按照本金30万元,年利率24%,从2016年3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并扣除被告王慧萌已偿还102000元);二、被告鞍山嘉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60万元及利息(第二笔借款逾期利息应按照本金30万元,年利率24%,从2016年8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第三笔借款利息应按照本金30万元,年利率24%,从2016年3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伟对上述借款中30万元及利息(二笔借款逾期利息应按照本金30万元,年利率24%,从2016年8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鞍山嘉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慧萌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慧萌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齐保委。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8-15 |
发布时间 |
2017-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