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梦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4********2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30民初835号 |
案号 |
(2020)赣1030执7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江西省梦龙果业有限公司、李梦龙、吴国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萍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648000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4日,自2019年12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78.4元,由被告江西省梦龙果业有限公司、李梦龙、吴国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