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锦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8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1202民初172号 |
案号 |
(2020)鄂1202执2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大丁、镇桂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钱定均借款本金6500000元,并从2019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湖北锦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60元,由黄大丁、镇桂香、湖北锦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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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大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200698042893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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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咸宁国际大厦B座20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