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舒艳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24********09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5281民初1997号 |
案号 |
(2019)粤5281执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坤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10万元及利息(计至2017年8月20日止为2793637.20元,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274%计)。二、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普宁市流沙彦廷工艺服装厂提供抵押的位于普宁市流沙中河东侧华溪村彦廷工艺服装厂三至六层的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普南集字第00787、00788、0078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舒艳梅对被告陈坤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56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79056元(原告预交),由三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02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