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2********81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681民初696号 |
案号 |
(2020)川0681执13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金金昌石业有限公司货款352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52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606元,由被告胡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