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葫芦岛丽汤养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45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481民初330号 |
案号 |
(2020)辽1481执11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亿特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冰宫匠冰雪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150,880.10元及质保金465000元。逾期利息(以2,200,880.1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9月1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以2150880.1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615880.10元(2150880.10元+46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9日至本工程款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葫芦岛丽汤养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工程款人民币2615880.1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881.00元。由原告北京冰宫匠冰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881.00元、由被告北京亿特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负担24,0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元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400094555970K |
登记机关 |
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温泉街道首山路16丙-8号楼A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