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9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05民初8608号 |
案号 |
(2019)川0105执57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7030993.33元及利息(以7030993.33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150%从2018年3月2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程维周、吴文珍、程涛、四川融生盛世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永程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永亨众和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金牛区银杏路2号地下室(栋)-1层79号(权2494863号)、80号(权2494886号)、81号(权2494882号)、82号(权2494891号)、83号(权2566861号)、86号(权2494887号)、87号车库(权2494659号)、88号车库(权2494844号)金牛区银杏路2号2栋1单元13层5号(权2494858号)、5层1号(权2494869号)、1栋19层1号办公用房(权2494876号)、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院2号楼-2层n2140(权1381548号)、-3层n3075(权1381543号)、n3077(权1381542号)、n3079(权1381541号)、n3082(权1381544号)、n3083(权1381550号)、n3086(权1381556号)、-4层n4077(权1381558号)、n4079(权1381562号)、n4081(权1381566号)车位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折价优先受偿(受偿范围以上述第一项债务为限);四、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成都永程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金牛区银杏路2号地下室(栋)-1层84号(权2040449号)、85号的车位(权204045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折价优先受偿(受偿范围以上述第一项债务为限);五、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程维周、吴文珍所有的位于武侯区置信路57号7栋4单元7层2号的房屋(权085655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折价优先受偿(受偿范围以上述第一项债务为限);六、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吴文德及尹小玲所有的位于温江区涌泉镇凤凰北大街66号万科朗润园2栋3单元12层4号的房屋(权228745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折价优先受偿(受偿范围以上述第一项债务为限);七、驳回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为73017元,由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222元,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维周、吴文珍、程涛、四川融生盛世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永程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永亨众和贸易有限公司承担627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方传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000793952203Y |
登记机关 |
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2号1栋19层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