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长阳隔河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82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502民初2070号 |
案号 |
(2020)鄂0502执恢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长阳隔河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南湖支行偿还贷款本金899万元及截止2018年6月5日的利息合计781528.46元(其中利息206661.25元、罚息559627.50元、复利15239.71元)。自2018年6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206661.25元为基数、罚息以本金89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的标准继续计算; 二、被告向亚军、田卫宁、吴先清、方继平、田春兰、王重新、王劲松、彭艳丽对长阳隔河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付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南湖支行对被告向亚军、田卫宁位于长阳龙舟坪镇四冲湾路35号金穗苑的长阳房权证龙舟坪字第014100号、第014101号、第014013号、第014014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对被告吴先清位于长阳龙舟坪镇环城中路(龙舟坪村五组)的长阳房权证龙舟坪字第09429号、第09430号、第09431号、第09432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对前述抵押物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南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1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0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094元,由被告长阳隔河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向亚军、田卫宁、吴先清、方继平、田春兰、王重新、王劲松、彭艳丽承担连带责任,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劲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28182916852E |
登记机关 |
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长阳龙舟坪镇西寺坪村二组2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