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金鑫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304民初1810号 |
案号 |
(2020)鄂0304执8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郭保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李圣魁支付赔偿款90730.15元;武汉金鑫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先行垫付的款项66522.76元及此后再赔偿部分可依法向郭保钦追偿。二、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三、驳回李圣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元,由郭保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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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廖恒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13789313986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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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武汉市汉南区经济开发区兴二路248号武汉洁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综合楼1楼115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