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菲尔恩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95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30民初27号 |
案号 |
(2020)冀0430执3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友瑞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县支行借款本息及逾期罚息3408309.42元,及剩余至款清之日的利息、罚息(按合同内约定);二、被告邯郸市菲尔恩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偿还贷款本息;三、被告邯郸市菲尔恩担保有限公司、尤高岭、李长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21元,由被告邯郸市友瑞经贸有限公司、邯郸市菲尔恩担保有限公司、尤高岭、李长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057959963XW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98号招贤大厦24层240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