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杜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02********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02民初873号 |
案号 |
(2020)冀0502执1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杜峰(2019年7月3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新华支行签订的信用卡项下的车位分期借贷关系。 二、杜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新华支行截至2020年3月3日的信用卡车位贷款本金98 293.33元、应收利息396.24元,应收费用3 149.37元,共计101 838.94元,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8年版)》、车位分期业务贷款协议的约定支付上述款项自2020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收费用。三、杜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新华支行律师代理费2 000元。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397元,减半收取计1 198.5元,由杜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