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保定广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48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3516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9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滨海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广行公司、被告弘高公司、被告津湘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原告向三被告主张权利,有事实和证据,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广行公司应给付原告拖欠的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9年10月11日至2020年1月20日,按年利率13%计算。被告弘高公司、被告津湘公司对被告广行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保定广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昆民拖欠的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利息,以借款1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按年利率13%计算;二、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保定广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元,由被告保定广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此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商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06074881699L |
登记机关 |
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保定市莲池区东百楼村村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