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信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69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02民初3581号 |
案号 |
(2020)豫1502执37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涂汉清在本判决书生效内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吴娟工程款168000元及违约金(以人民币16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8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信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富林、被告涂仕超在其继承涂新林遗产的范围内,对以上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被告涂汉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新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00176920441C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