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燕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58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民初2269号  | 
    
案号  | 
      (2020)豫0522执22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付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店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利率为月利率8.3375‰;逾期利息从2018年5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利率为月利率12.50625‰);二、被告杨飞超、苏文东、李燕只、孙金保、宋艳丽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责任,被告杨飞超、苏文东、李燕只、孙金保、宋艳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付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24元,减半收取计3762元,由被告王付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