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源海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1民初8202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26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一、无锡源海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无锡金铃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2万元。二、无锡源海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无锡金铃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7072万元;三、无锡源海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无锡金铃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以本金75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1.6%计算)。如果无锡源海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30元,由无锡源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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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谈鹏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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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无锡市太湖山庄999(7号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