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关洪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02********05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琼0106民初10375号 |
案号 |
(2020)琼72执恢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口龙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限被告关洪玲、符方仕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30044.43元及相应的利息5028.10元、逾期利息3378.31元(截止2017年1月20日);2、限被告关洪玲、符方仕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支付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债务偿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35072.53元为基数,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计算);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对被告周祖浓所有的车牌号为琼awm798的奥迪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为cre014014)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377元,保全费2213元,由被告关洪玲、符方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口海事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