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2********3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22民初374号 |
案号 |
(2020)晋0522执1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金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永进借款本金25500元。二、驳回原告王永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马金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