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充快乐频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9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1302民初1236号 |
案号 |
(2018)川1302执8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充快乐频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充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给付欠款547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4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张飞乐、张航对该债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二、驳回原告南充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1272 元,由被告南充快乐频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飞乐和张航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3-06 |
发布时间 |
2018-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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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302696988810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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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顺庆区三公街24号二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