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81********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02民初704号 |
案号 |
(2020)湘0102执9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威、申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王华荣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二、被告周威、申旭共同向原告王华荣支付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69417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4.7%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王华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60元,案件公告费560元,共计6420元,由被告周威、申旭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