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04民初3020号 |
案号 |
(2018)皖0104执30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贤忠、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定亮30万元;二、驳回原告王定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06元,减半收取4753元,由被告刘贤忠、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承担2900元,原告王定亮承担18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9-18 |
发布时间 |
2018-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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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贤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551810501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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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三元大道东侧2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