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小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2********12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105民初1214号 |
案号 |
(2019)晋0105执6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鑫泽亿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亲贤北街分社借款本金998.9万元及截止至2016年10月20日的利息1225665.35元。二、被告太原市天地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素敏、张来喜、王小冬、胡克琴、胡克庆、姚秀英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89154(缓交至执行阶段),由被告山西鑫泽亿科贸有限公司、太原市天地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素敏、张来喜、王小冬、胡克琴、胡克庆、姚秀英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3-05 |
发布时间 |
2019-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晋0105执69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5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2566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