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裕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7********09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423民初601号 |
案号 |
(2020)桂1423执3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吴裕福向伦炳钰归还借款本金3 500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裕福全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