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文静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2********654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1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2020)桂0321执731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文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偿还借款本金48824.78元及利息58578.64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7月5日止,此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应当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2448元,减半收取1224元,由被告黄文静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