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舞心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民终14470号 |
案号 |
(2018)沪0117执2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舞心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甲板映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人民币1,14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舞心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甲板映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140,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5日始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甲板映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舞心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电视剧《小城大爱》的素材及财务结算报表;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舞心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8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7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1,107.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甲板映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元(已交),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舞心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027.50元(已交人民币8,277.50元,余款人民币12,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8-03-09 |
发布时间 |
2018-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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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云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7342055124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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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上海市松江区富永路425弄212号265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