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灵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28********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224民初388号 |
案号 |
(2020)桂1224执3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平、黄灵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韦松凡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4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冉秀月、覃玉萍不承担本案债务的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韦松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被告陈平、黄灵壮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