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家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1********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1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桂0321执恢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以桂荣、徐家仁向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阳朔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80000元; 二、被告以桂荣、徐家仁向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阳朔支行支付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2日利息为8208.31元,2019年9月3日起至被告还清贷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原、被告于2018年7月12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书》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以桂荣、徐家仁向原告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阳朔支行支付违约金28000元; 本案受理费6043元,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减半收取计3021元,由被告以桂荣、徐家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