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汪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3********88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822民初2522号 |
案号 |
(2020)皖1822执20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舒良宗、汪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无锡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购房款3274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10元,保全费2160元,合计8370元,由舒良宗、汪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