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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2********11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102民初356号
案号
(2020)辽1102执3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维森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桂冠汽车租赁处支付2017年3月14日至2020年2月29日的汽车租赁费235,850.00元,并自2020年3月1日起,按照260.00元/日的标准支付原告汽车租赁费至车辆返还之日止。二、被告张维森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桂冠汽车租赁处支付代缴违章罚款3,400.00元。三、被告李飞、被告郑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7.00元,减半收取2,408.50元,由被告张维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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