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4********36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9862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77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欠款本息(含罚息)704 517.42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15日,从2018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按双方约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854元、保全费4 1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哲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