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30********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103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黔0103执28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靖、李世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盐务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85588元、手续费人民币18558.8元、滞纳金人民币4184.68元、利息人民币1130.93元(剩余滞纳金及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自2017年2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郭靖、李世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盐务支行律师费人民币11000元;三、被告贵州泰鑫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郭靖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7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三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6-24 |
发布时间 |
2019-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黔0103执283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24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250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