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泰与泰饮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14********AL4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002民初201号 |
案号 |
(2020)冀1002执1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2019年10月19日原告廊坊市中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泰与泰饮料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商合同》。二、被告四川泰与泰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廊坊市中雅商贸有限公司购货款40600元。三、驳回原告廊坊市中雅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元,由被告四川泰与泰饮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显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402MA694FAL4U |
登记机关 |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坡分局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大道南二段49号西班牙郡13栋1单元1层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