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尤芳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3********54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83刑初1770号 |
案号 |
(2020)闽0583执57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位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尤芳顺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林明烽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责令被告单位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被告人尤芳顺退赔被害单位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渚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的相应经济损失。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