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4********2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24民初3216号 |
案号 |
(2020)川0117执26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曾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刁敬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未付款4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刁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曾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