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支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22********0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109民初14442号 |
案号 |
(2020)浙0109执79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萧山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郑淳来、浙江龙港坚果炒货食品城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屠爱芬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230万元(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及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郑淳来、浙江龙港坚果炒货食品城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屠爱芬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万元;三、杭州恒瑞食品有限公司、临安龙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临安西部工业功能区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龙港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河萍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吉益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陆支平、徐南汉、郑顺成、郑奇、许民丰、郑千成、许明辉、胡荣昌、叶惠娟、张志清、王鉴河、瞿莉红、王佳俊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杭州恒瑞食品有限公司、临安龙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临安西部工业功能区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龙港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河萍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吉益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陆支平、徐南汉、郑顺成、郑奇、许民丰、郑千成、许明辉、胡荣昌、叶惠娟、张志清、王鉴河、瞿莉红、王佳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郑淳来、浙江龙港坚果炒货食品城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