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夏润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36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西民初字第1426号 |
案号 |
(2018)鲁0285执恢5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莱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献志、被告青岛夏润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付给原告孙东霞借款人民币3000 000元。二、被告张献志、被告青岛夏润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孙东霞上述借款3000 000元从2014年5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已付61000元,计付时予以抵顶)。三、驳回原告孙东霞对被告青岛九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速递费120元,由被告张献志、被告青岛夏润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莱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12-06 |
发布时间 |
2019-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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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兆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85583685100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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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青岛莱西市夏格庄镇长江路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