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夏润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36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82民初12589号 |
案号 |
(2018)鲁0282执35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即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九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 998 677.14元、逾期利息642 828元、复利65 382.06元,以上共计3 706 887.20元;二、被告青岛九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复利(2016年10月14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利息、复利直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青岛九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60 675元;四、被告青岛夏润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润利华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金新潮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张献志、柳忠林、柳艳华对被告青岛九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夏润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润利华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金新潮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张献志、柳忠林、柳艳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九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一、被告青岛九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 998 677.14元、逾期利息642 828元、复利65 382.06元,以上共计3 706 887.20元;二、被告青岛九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复利(2016年10月14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利息、复利直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青岛九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60 675元;四、被告青岛夏润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润利华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金新潮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张献志、柳忠林、柳艳华对被告青岛九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夏润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润利华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金新潮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张献志、柳忠林、柳艳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九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 740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600元,共43 340元,由七被告负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 740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600元,共43 340元,由七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即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11-05 |
发布时间 |
2018-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兆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85583685100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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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青岛莱西市夏格庄镇长江路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