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潘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02********5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02民初1954号 |
案号 |
(2020)苏1102执20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潘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胡劼8万元。二、驳回胡劼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金钱给付义务人潘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保全费970元,合计3020元,由胡劼负担250元、潘文负担2770元;潘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应负担金额向本院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4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