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其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26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626民初3399号 |
案号 |
(2019)豫1626执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共计60000元,其中:原告王永英、徐华伟、徐艳华30000元;原告史凤英、徐汝印、徐汝兰、徐俊霞、徐磊30000元;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83634.53元,其中:王永英、徐华伟、徐艳华89819.37元;原告史凤英、徐汝印、徐汝兰、徐俊霞、徐磊93815.16元;三、被告徐其东赔偿原告损失428480.56元,其中:王永英、徐华伟、徐艳华209578.23元;原告史凤英、徐汝印、徐汝兰、徐俊霞、徐磊218902.33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8.24元,被告徐其东承担3682元,被告史朋朋承担1577元,原告承担69.2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2-18 |
发布时间 |
2019-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