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其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26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626民初3461号 |
案号 |
(2019)豫1626执2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卢国芝、陈秀梅、陈家强、陈家正各项经济损失30990元。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卢国芝、陈秀梅、陈家强、陈家正各项经济损失75887.95元。三、被告徐其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卢国芝、陈秀梅、陈家强、陈家正各项经济损失177071.88元。四、驳回原告卢国芝、陈秀梅、陈家强、陈家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50元,由原告承担570.37元,被告徐其东承担1945.74元,被告史朋朋承担833.8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2-18 |
发布时间 |
2019-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