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莲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3********4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23民初75号 |
案号 |
(2020)豫1523执7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罗潘潘与被告张莲萍离婚;二、被告张莲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还原告罗潘潘彩礼65000元;三、存于原告处的戒指、笔记本电脑归原告所有,存于被告处的戒指、项链、手镯及结婚时带去的被子衣物归被告所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