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薛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1124********4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民终3481号 |
案号 |
(2020)晋0106执39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6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薛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9000元,利息、罚息、复利2819.44元(暂算至2018年3月6日)及自2018年3月7日起至贷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三、被上诉人薛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以后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五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被上诉人薛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