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天宏制鞋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94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32民初1562号 |
案号 |
(2019)冀0632执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天宏制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安新县新纪元制鞋有限公司货款472400元;二、驳回原告安新县新纪元制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7元,减半收取计4204元,由被告河北天宏制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原告安新县新纪元制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时间 |
2019-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会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000594297764 |
登记机关 |
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
注册地址 |
安新县三台镇申明亭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