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聚龙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53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91刑初300号 |
案号 |
(2020)辽0191执恢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叶魁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凤明、黄丽芝、边红丹、肖智峰、肖蕴浛经济损失人民币686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翠香、郑秀英、卞文峰经济损失人民币51400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凤明、黄丽芝、边红丹、肖智峰、肖蕴浛经济损失人民币686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翠香、郑秀英、卞文峰经济损失人民币51400元;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凤明、黄丽芝、边红丹、肖智峰、肖蕴浛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翠香、郑秀英、卞文峰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锐钢、叶魁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凤明、黄丽芝、边红丹、肖智峰、肖蕴浛经济损失人民币575287.2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翠香、郑秀英、卞文峰经济损失人民币376433.54元;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宫宝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凤明、黄丽芝、边红丹、肖智峰、肖蕴浛经济损失人民币246551.6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翠香、郑秀英、卞文峰经济损失人民币161328.66元;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沈阳聚龙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五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锐钢及叶魁楠应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八、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公主岭捷程运输有限公司、绥化市顺吉运输有限公司公司对上述第六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宫宝立应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九、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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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凤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4555320403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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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166-5号 |






